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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的創櫃、興櫃市場還很難吸引許多投資人 - 稅制限制了創櫃、興櫃市場發展

未上市、創櫃、興櫃股票稅制並無法鼓勵大投資

   證所得對投資 100000 股以上之投資人就科稅,根本堵住許多大投資人想大幅投資未上市、創櫃、興櫃股票,證所稅及員工配股制度實施後,確實讓台灣股市成交量下降成常態、許多白領人才流失至韓國及大陸、台灣企業獲利率下降,導致稅收大幅短收、競爭力下降;更將影響投資未上市、創櫃、興櫃股票之成交量,投資未上市、創櫃、興櫃股票風險高於上市、上櫃股票,投資虧損又不能退稅,要等到大家認真看待由於政府巨幅債務、政府經常性花費成長太快及政府經常性歲出過大壓迫下代工作機會及投資環境,中央加地方之經常性支出已經近3兆,相當嚴重之壓力迫使政府需要不惜增稅犧牲勞工工作機會,持續維繫已經既將破產體系

102~103年度,核實課稅單軌制
  1.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3. IPO股票:
    •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104年度起,雙軌制 核實計算所得
  1.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3. IPO股票:
    •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1. 單一稅率:15%
  2.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3. 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4. 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以上大戶 :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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